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相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信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104年4月27日所具書狀記載為民事上訴理由狀),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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