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70號上訴人 辛育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3,124元(①152地號土地面積13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起訴時原告應有部分1976分之315=1,061,308元。②153地號土地面積22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起訴時原告應有部分456600分之114659=2,751,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卓俊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