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 張鼎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