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潘瀛昇 被告 許立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0年度易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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