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莊朝閎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 律師被告 黃敬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1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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