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債權人 賴素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明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並說明其依據為何?(如係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可毋庸說明其依據,惟請勿於前另註明日期)。
二、依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其中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支票(票據號碼:BS0000000號),其發票人為「彪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黃明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黃明富給付上揭票款之依據為何?如係由債務人背書轉讓予債權人,請提出上揭票據之正、反面完整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明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裁定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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