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債權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文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另就其請求存在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資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發函請債權人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9年8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