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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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尤辰陽 即 尤英治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5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1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9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75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5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562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