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黃OO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43元=1,2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並陳報聲請人民國
108年8月至109年8月之薪資單(薪資之計算不能扣除強制執行薪資部分及其他費用)。另請陳報除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外,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17,204元,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其中所列之電話費顯較一般人為高額,若有工作上之需求,公司是否有補助電話費之支出?並提出有必要使用高資費電話費之證明。又聲請人陳報106年7月手術,術後須每日於腹部腸子外露處覆蓋紗布,每月需支出醫藥費1,236元,請說明為何106年7月手術,現已109年9月,仍需每月支出該筆費用,請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