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蘇盈蓁 被告 蘇秋蓮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字第23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翰義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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