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96號聲請人貝里斯商天晟海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貝里斯商
天際海事專案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姆 代理人 劉怡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99年3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99年度除字第4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大新遊艇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98年10月1日│11,092元│AC0000000│││ 司桑鋒吉 │安平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