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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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21號聲請人 蘇文正 聲請人 張聰明 聲請人 蘇景雲 聲請人 蘇文信 聲請人 鄭琦嬑 聲請人 蘇淑芬 前列蘇文正、張聰明、蘇景雲、蘇文信、鄭琦嬑、蘇淑芬共同代理人 龔錦輝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智仁 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原告聲請時雖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元,尚不足5000元(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全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