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2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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