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林于方 (即 林明照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陸佰零玖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