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張泳鏡 被告 何國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國君間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