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穩聲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何長圜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被告振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享銘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張斐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尚欠新台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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