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傑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傑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貝成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