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上越精密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翔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40,4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