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程欣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