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甲○○原告丁○○
號2樓原告丙○○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5,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