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八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附表編號6所示),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減得之刑,併與如附表編號6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所示各罪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第10條2項│第10條2項│第10條2項│第10條2項│第10條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8日│95年11月24日│96年2月27日凌晨5│96年1月27日4時30│96年2月9日│96年5月1日上午5│││││時40分許往前回溯│分往前回溯72小時││時5分許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之某時│├───┬───┼────────┼────────┼────────┼────────┼────────┼────────┤│偵及│機關│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查年│││││││││案度│年字號│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號││894號│1369號│658號│185號│559號│937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431│96年度嘉簡字第│96年度嘉簡字第│96年度嘉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261│96年度嘉簡字第││實││號│136號│767號│830號│號│1088號││審├───┼────────┼────────┼────────┼────────┼────────┼────────┤││判決│95年12月14日│96年1月25日│96年5月16日│96年5月23日│96年5月18日│96年7月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5年度易字第431│96年度嘉簡字第│96年度嘉簡字第│96年度嘉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261│96年度嘉簡字第││期││號│136號│767號│830號│號│1088號││├───┼────────┼────────┼────────┼────────┼────────┼────────┤││確定│96年1月15日│96年2月26日│96年6月1日│96年6月7日│96年6月7日│96年7月2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減刑條例第2│符合減刑條例第2│符合減刑條例第2│符合減刑條例第2│符合減刑條例第2│不符合減刑條例││十六年罪犯減刑│條1項3款│條1項3款│條1項3款│條1項3款│條1項3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不予減刑(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註│編號1、2數罪併罰││編號3、4、5、6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