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小字第43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碧之潭旅館餐廳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