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49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下午五
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明宏 」之記載,應更
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