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2時1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參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
  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及自延滯日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第
  一至二(含)個月以每個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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