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8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