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072號
被 告 朱秋樺
上列當事人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83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前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0年
12月2日函文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0年12月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