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被告汎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輝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五八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據上說明,自應併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相同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