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5樓(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刑事裁定書1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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