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16號上訴人 歐詠瑛 被上訴人 廖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12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邱泰錄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