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31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司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蔡烱燉詹森林陳碧玉羅昌發黃虹霞蔡明誠許志雄黃瑞明黃昭元張瓊文林俊益吳陳環湯德宗黃雲君 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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