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16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司法院等間因本院一○六年度重國字第十六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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