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劉素瑩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素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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