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411號
原告 高薇筑
被告 陳家誌
現於法務部○○○○○○○○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24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
10年8月3日下午2時1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645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645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有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所示侵權
行為等有本院上述刑事判決可以認定,原告因被告之竊盜行
為受有現金三千元及LV皮夾之損害,原告雖請求賠償新台幣
33,000元,但依原告所提信用卡刷卡資料後認為LV皮夾之損
害金額為新台幣21,645元,加計現金三千元,原告所受損害
為新台幣24,645元,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本件是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