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411號

原告 高薇筑

被告 陳家誌

現於法務部○○○○○○○○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24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

10年8月3日下午2時1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645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645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有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所示侵權

行為等有本院上述刑事判決可以認定,原告因被告之竊盜行

為受有現金三千元及LV皮夾之損害,原告雖請求賠償新台幣

33,000元,但依原告所提信用卡刷卡資料後認為LV皮夾之損

害金額為新台幣21,645元,加計現金三千元,原告所受損害

為新台幣24,645元,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本件是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