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21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房地價額依房地買賣契約書價金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萬元,而系爭違章建物之價額,則依原告主張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