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宥甯 (原名: 李玉蘭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人×43元×10份=3,44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一)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二)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3日起至107年5月2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5年5月3日起至10
7年5月2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7年5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障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102、103、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請提出「聲請人之子」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十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7年5月2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十四、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租金7,5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攤每月家庭必要支出?若有,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即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同居人就每人每月家庭生活必要支出之實際金額、分攤比例)?
(二)電話費7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勞健保費2,769元、第四台1,495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三)交通費400元:請具體說明交通費之計算方式,並至少提出最近最近4至6個月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十五、就聲請人之子扶養費支出7,100元部分:除應提出上開聲請人之子之相關資料外,並至少提出聲請清算前半年(即10
6年12至107年5月)每月支出扶養費7,1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及應說明聲請人之子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六、請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補陳提出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目前已遭強制執行之數額及起迄時間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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