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兆祥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洪睿 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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