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兆祥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朝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洪睿 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