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05號聲請人 漆慶福 代理人 漆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2│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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