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01號聲請人 張絢 代理人 高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0000│萬股│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