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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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04號原告 林佳鈺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陳君慧 律師被告 羅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段00
0○0號2樓房屋騰空並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476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即聲明㈡、㈢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依原告提出之102年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0萬5,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