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進男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進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進男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呂進男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9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95年11月27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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