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2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甲○○
被   告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27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商品貸款申請書及
約條款、消費性商品貸款代償暨債權移轉證明書、本息沖銷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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