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9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乙○○(身分證
:Z000000000)給付損害賠償,被告乙○○於原告起訴前之
98年3月5日已死亡,有乙○○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
三、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乙○○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
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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