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租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租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