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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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明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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