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 黃素鑾 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
二、聲請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來源及金額,並提出收入之證明。薪資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受僱單位、給付金額)並提出證明。若由子女給予扶養費,亦需說明其每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