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 吳秀女
陳建佑 楊安慈 彭筱茵 林品澄 陳世杰 高百嫻 施耘中 楊雯華 徐理文 吳兆民 蔡佩芬 郭宥宏 張簡子霈 陳永晉 郭芝美 陳淑綢 許瑞庭 洪周乾 洪碩廷嘉希 洪偲齊 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 洪偉書
劉麗君 聲請人洪周靖
林金票 洪郁淳 洪晟峰 洪郁欣 李靜如 許嘉益 林麗華 施金鳳 張竣堯 蔡美鈴 胡秩瑋 李榮美 李衛國 兼上38人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子元 上2人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育英 律師相對人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樫埜由昭 (KASHINOYOSHIAKI)相對人 林宗漢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 律師
梁乃文 律師相對人 潘彥州希睿 國際法律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 律師
施佳鑽 律師 溫育禎 律師相對人中銀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吳筱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 律師複代理人 梁瑋慈 相對人 郭敬 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 律師複代理人 蘇意淨 律師相對人 王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金龍曾當庭表示願意與聲請人商談和解事宜,雖最後未能當庭和解,惟和解談判現仍進行中,且聲請人欲確認相對人許金龍當庭陳述內容,作為談判依據,爰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金字第5號給付價金等事件民國
109年8月24日、同年9月21日、同年10月19日、同年11月17日(聲請人誤植為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上開期日到場,可向其詢問得知上開期日開庭內容,又相對人許金龍雖確曾當庭表示願意與聲請人商談和解事宜,然所謂和解,係指雙方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在和解商議過程中,所為之讓步或陳述,於和解確定成立前,當事人不受其拘束,且不得採為判決根據,聲請人以欲確認相對人許金龍是否曾當庭表示有和解意願為由所為之本件聲請,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 第三庭 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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