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鈺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鈺安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梁鈺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過失傷害部分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楊凱婷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