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邱榮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榮裕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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