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唐鐘墻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複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 戴杏如 上訴人 郭仁傑 (即 郭許碧月 之承受訴訟人)
郭峻明 (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仁瑋 (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鈴 (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琪 (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若男 (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吟 (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美 (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人鳳 (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 郭秋萍 (即郭許碧月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許碧蘭 被上訴人 陳振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賴劍毅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