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瑩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馨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76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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